“探视权”二三说
来源:法务网
2023-08-06 16: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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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表述为“探望权纠纷”,所参照法律依据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相关规定,即“【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可能部分当事人会对于探望权得到确认后如何执行存在疑虑,但话说回来,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总归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且张律师主张合法权益均应全力争取且应受到保护,确认了权利也拥有了执行的前提和可能,因此,今天抛开执行阶段的困境,聊聊该类纠纷诉讼阶段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前文已述,该类纠纷的案由现为“探望权纠纷”,而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前文亦已述。根据法律依据及实务情况,探望权纠纷的诉求一般包括确认存在探望权,确认探望权具体履行的方式方法。
其次,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庭审中,一般需查明的事实包括存在离婚的事实,子女及抚养权相关的事实等,最重要的是诉求的依据事实,即往往起诉源于探望权的实施受到“阻挠”,而存在“阻挠”的事实需加以证明以便法院查实。
写在最后,无论是离婚纠纷、探望权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诉讼,涉及子女的部分文字往往体现的原则在于“最利于子女成长”,就该问题,事实上除了法官、律师需进行“充分”关注,最重要的,还是子女的父母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