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重返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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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月7日获悉,《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得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突破性提出的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内容备受关注。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沈阳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着力强基础、补短板、重突破、求长远,持续推进全市信用建设制度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从制度、操作、个人信息保护等层面,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及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对失信信息的记录、严重失信主体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定,防止失信行为认定泛化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明确信用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等,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作权益。
《条例》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开展信用修复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该内容的明确,将从法治层面助力企业重整复苏、重返赛道、加快发展,是沈阳市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又一项制度创新。
同时,对于社会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条例》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激励措施,比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采取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等。
目前,沈阳市信用主体数据库已经建成。截至8月底,累计征集各类公共信用信息27.36亿条,涵盖商事主体(存续企业+个人工商户)117.8万户、自然人963万人。